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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6-03 10:25点击数:618次
为了加强管理,提高行政效能,促进全校工作人员廉洁奉公,遵纪守法,确保廉洁高效行政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。 1.学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监察处负责,受校长和校纪委书记领导,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独立行使职责。 2.行政效能监察实行组织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,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 3.行政监察工作由纪委、监察室具体实施。 4.监察室职责:对学校各部门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规政策、履行工作职责、行政效能以及执行校规、校纪情况进行监督;受理举报和申诉;对基建工程招投标、大宗物品采购、招生录取等项工作实施监督;对行政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。 5.监察室实施行政效能监察,采取走访、巡视、调阅相关资料、谈话征询等方式进行,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可进行专门的调查。学校各部门、单位及全体教职工都有义务接受监督,并配合其工作。 6.监察室根据监察结果,依照监察法规的规定,有权对监察对象作出监察决定,或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。 |